外籍劳工 就业指南
雇佣许可制
雇佣许可制是允许雇不到韩国人的雇主合法雇佣外籍劳工的制度。
通过雇佣许可制就业的外籍劳工适用《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工业安全保健法》等相关法律,享有与韩国公民同等法律地位,其基本人权也得到保护。
雇佣许可制的适用对象是持有非专业就业(E-9)签证的外籍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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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许可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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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 : 通常工人人数不足300人或资本金在80亿韩元以下(未满足标准时提交“中小企业确认书”后方可雇佣)
- 建筑业 : 所有建筑工程(在发电站、钢铁厂、石油化学建筑工地进行施工建设的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配备需要审批的工程环境设备的除外)
- 服务业 : 建筑废弃物处理业(3823)、可回收材料收集及销售业(46791)、冷藏冷冻仓储业(52102)(位于内陆的企业)书籍、杂志及其他印刷品出版业(581)、音乐及其他音像制品出版业(59201)
- 渔业 : 沿海及近海渔业(03112)、养殖渔业(0321)、采盐业(07220)
- 农畜产业 : 农作物栽培业(011)、畜牧业(012)农作物栽培及畜牧相关服务业(014)
* 有关可雇佣外籍劳工行业目录(2020年版本)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外国人雇佣管理系统官网 (https://www.eps.go.kr/)
雇佣许可制下的外籍劳工就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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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雇佣许可制选拔积分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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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EPS韩语能力考试(EPS-TOPIK)成绩与技能水平考核后,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满足合格标准的人员中选拔
关于EPS韩国语能力考试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官网 (http://epstopik.hrdkorea.or.kr)
- 在进行EPS韩语能力考试(EPS-TOPIK)成绩与技能水平考核后,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满足合格标准的人员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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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求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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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拔积分制合格的外国人向本国输出机构提交求职申请书
选拔积分制合格有效期(2年)届满的,需要重新报考
- 选拔积分制合格的外国人向本国输出机构提交求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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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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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向雇佣中心请求推荐外籍劳工(雇主 → 雇佣中心)
- 雇佣中心向雇主推荐选拔积分制合格外国人,推荐人数为雇主所需员工人数的3倍(雇佣中心 → 雇主)
- 雇主在雇用中心推荐的外籍求职者中选定拟录用人员,并委托相关单位办理劳务派遣程序(雇主 → 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 发送标准劳动合同(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 输出机构)
- 确认外籍求职者是否同意(输出机构 → 外籍求职者)
- 确定标准劳动合同(输出机构 → 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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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机构是指,在海外选拔、管理外籍劳工的公共机构
外籍求职者拒绝签约:仅可拒绝1次,若拒绝2次,在1年以内将不得进行求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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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岗前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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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当地岗前培训机构接受1周至2.5周的基础培训
- 培训时间因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及是否有试用期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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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准备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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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本国输出机构申请签发非专业就业(E-9)签证
- 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与输出机构经协商决定入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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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入境及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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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韩国时,须穿着制服并佩戴输出机构配发的姓名卡
- 入境后,在韩国的就业培训机构接受3天2夜的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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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为外籍劳工安排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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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在就业培训机构(或另行指定的移交场所)接收外籍劳工后安排工作单位
- 劳工合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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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雇佣许可制就业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可进行就业活
- 劳动合同续签时,向所属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续签最长期限为1年10个月)
- 劳动合同期满时,向雇佣中心提交工作单位变更申请书(离职后1个月内申请)
- 合同期满及离职后,可通过雇佣中心求职(3个月内未找到工作时出境)
非专业就业(E-9)工作单位变更许可
原则上,持有非专业就业签证(E-9)的外籍劳工应在最初开始工作的单位持续工作。
但是,若该单位歇业停业或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难以维持正常劳工关系时可变更工作单位,最多可变更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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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所属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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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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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申请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 综合申请表(附件第34号表格)
- 雇佣许可与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
- 居留地证明文件
网上申请- 雇佣许可和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导入雇佣中心发送的材料后提交即可
- 居留地证明文件:上传扫描件即可
- ※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得办理网上申请
- - 雇佣中心未发送雇佣许可和标准劳动合同时
- - 于合同入职日期以后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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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9.9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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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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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问预约:可通过HIKOREA网站24小时预约
- 网上申请:平日 07:00~22:00(周六、周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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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从受理之日起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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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无需区号,直接拨打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