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移民者 跨国婚姻指南
家庭关系登记
与韩国公民结婚或生育子女时,需到行政机构登记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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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外国人在与韩国公民结婚并要登记家庭关系时,须到所属辖区行政单位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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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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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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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申请
- 访问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
邮递申请- 向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负责人邮寄挂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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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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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当事人家庭关系登记簿项下的基本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各1份
- 若在家庭关系登记官署可获得确认,则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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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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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判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时
- 判决书复印件与确定证明书(在调解与和解成功的,须提交调解及和解记录和送达证明书各1份)
外国人依照韩国方式结婚时- 外国人的婚姻关系成立条件具备证明书(中国人需提交未婚证明)原件及国籍证明书面文件(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各1份
外国人依照国外方式结婚时- 婚姻证明复印件及国籍证明书面文件(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各1份
经协议决定子女的姓氏及籍贯随母亲时- 证明协议结果的婚姻当事人协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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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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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结婚登记
- 申报人办理:夫妻两人到场时,须携带双方身份证明
- 申报人未到场、由提交人办理:提交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所有申报人的身份证明、签名公证或印鉴证明
以邮递提交方式办理结婚登记时- 所有申报人的签名公证或印鉴证明、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用证明副本办理结婚登记时- 申报人办理:本人身份证明
- 提交人办理:提交人本人身份证明
- 邮递提交: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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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 受理办理单位(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
出生登记
子女出生时,须到所属辖区行政单位办理出生登记,然后才能在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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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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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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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申请
- 访问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
邮递申请- 向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负责人邮寄挂号信
网上申请立即前往- 可在大法院电子家庭关系登记系统 (http://efamily.scourt.go.kr) 办理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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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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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书面材料
- 证明子女出生当时母亲为韩国人的书面材料
- 子女为双重国籍持有者的,须提交双重国籍证明材料
- 身份确认:由申报人直接办理时须携带身份证明;由提交人办理时须携带申报人及提交人本人身份证明;通过邮递提交材料时须附上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通过家庭关系登记官署可查询相关行政信息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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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 受理办理单位(所属辖区市级、区级、邑级或面级行政单位)